
近日,国内乳业两大龙头企业伊利与蒙牛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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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撞脸”触发行业巨头纷争
伊利公司“金典”纯牛奶产品始于2006年,已形成市场知名品牌。2020年8月,伊利推出由专业设计公司打造的新款“金典”牛奶包装,通过精心设计的元素组合与色彩搭配,形成了兼具装饰性与识别性的视觉风格。截至2023年12月,该款产品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亿元,占据全国液态奶市场约10%的份额,广告投入达数十亿元,该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3年底,蒙牛公司推出的“精选牧场”牛奶引发伊利公司关注。两款产品均采用“乳白色底色+墨绿色元素”配色,正面左上方同为墨绿色底框配白色字体,“纯牛奶”字样及净含量标注的字体、颜色与位置一致,右侧插画均以绿渐变草原为底,搭配奶牛、牧场等元素且风格相近。更值得注意的是,蒙牛公司未在包装正面突出“蒙牛”主商标,仅在侧面小字标注,而“精选牧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不具备来源识别功能。
在协商无果后,伊利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2000万元,并在媒体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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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聚焦近似与混淆可能性
庭审中聚美策略,双方围绕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近似性及混淆可能性展开激烈辩论。
伊利公司提交的全国20个地区的公证取证材料显示,两款产品常被商超并排堆放,且“精选牧场”牛奶售价低于“金典”牛奶,加剧混淆风险。第三方调查数据显示,82.6%的受访者认为两款包装“相似”,67.8%和74.7%的受访者分别将相似原因归结为“整体视觉效果”和“颜色搭配”,83.9%的受访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电商平台截图亦显示,有消费者将“精选牧场”误认为“金典”,部分代理商需特别标注“不是金典”。
蒙牛公司则提出三重抗辩理由。一是绿色、矩形包装、奶牛牧场图案等均为乳制品行业通用设计元素,“精选牧场”品牌自2014年起即开始运营,包装设计属于自有风格延续;二是两款包装存在明显差异,“精选牧场”顶部有指南针地图元素,插画采用素描风格与绿色奶牛形象,右上角有“中国国家地理”的商标,下面有中国国家地理的官方推荐牧场字样,而“金典”包装则有叶子顶饰、水彩风格插画及“3.6g优质乳蛋白”标注,背部设计更是完全不同;三是奶牛、草地、房子、白云等要素符合一般公众对牧场的认知,且构图风格、形象塑造较为写实,不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蒙牛公司同时主张,“精选牧场”子品牌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即便包装存在相似之处,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公司的“金典”牛奶包装装潢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法院指出,商品包装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等,具有装饰性和识别性。“金典”牛奶包装通过墨绿色底框及白色字体商标、精心渲染的插画(绿叶、奶牛、草原等元素搭配)、协调的色彩体系(乳白色底色+墨绿色细节)形成,无证据显示此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设计,具有一定的装饰性与识别性,且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指出,“精选牧场”牛奶与“金典”牛奶包装在墨绿色底框及白色字体标识、“纯牛奶”等标注样式、插画主题与色调、侧面墨绿色底色等要素上较为接近,整体视觉效果趋同。两款商品均为常温箱装牛奶,通常一起堆放销售,蒙牛公司未在“精选牧场”牛奶显著位置使用“蒙牛”注册商标,弱化了品牌区分功能,结合“金典”牛奶的市场知名度及实际发生的消费者误认情况,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蒙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同时驳回伊利公司关于登报消除影响的诉求。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明确包装的显著性标准
江苏高院在二审中,围绕“金典”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展开审查认定。
针对包装显著性争议,江苏高院认为,虽然奶牛、牧场、花草、绿色等为行业常见元素,但各元素的具体表达方式、排列布局及色彩搭配所形成不同的设计风格及效果,不能因“金典”包装装潢中含有常见的设计元素,即认为该包装装潢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金典”包装作为图案、色彩与文字排列组合形成的整体,蒙牛公司将该商品包装装潢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拆分,分别评述通用性,并得出伊利公司主张的商品包装装潢缺乏显著性的结论缺乏依据。
对于蒙牛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高院明确,商品包装装潢的比对应聚焦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而非立体六面全面比对,这与消费者选购时的视觉习惯一致。经比对,两款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设计风格较为近似,蒙牛主张的细节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
在判断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时,江苏高院强调,既要考虑客观现实的混淆,也要考虑混淆的可能性。伊利提交的电商平台用户评论、第三方调查等证据,证实已发生实际误认;蒙牛公司未突出其较高知名度“蒙牛”的商标,此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恰恰是商品的包装装潢,两者的近似性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法院还驳回了蒙牛公司关于“包装系在先设计延续”的抗辩,认定其图案、排列布局及整体风格完全不同,不属于对在先设计的延续。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求,江苏高院指出,该案作为涉及财产性纠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无有效证据证明伊利公司商业信誉受损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蒙牛公司在媒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江苏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伊利公司、蒙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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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早年前,蒙牛同样因对伊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200余万元。
2016年12月消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伊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起诉蒙牛公司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蒙牛公司构成对伊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承担20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和合理开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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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公司起诉称,“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是其于2012年上市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是根据迪斯尼卡通形象在国内首创的3D立体包装。该产品自2012年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极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蒙牛公司于2015年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该产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两个口味,包装装潢以卡通形象为蓝本,也是3D立体形状,且卡通形象特点类似。作为同类产品,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被并列摆放在货架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大。伊利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100万元。伊利公司同时起诉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家超市,要求其停止销售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
蒙牛公司辩称:伊利公司的产品不具备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双方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双方商品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没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蒙牛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自己的瓶身和设计。伊利公司的产品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伊利公司独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淀区某超市辩称,其无法对两家国际知名的奶业集团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进行判断的能力,且其通过蒙牛奶站进货,有合法来源。请求法院驳回伊利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从事牛奶制品方面的经营,均是我国乳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伊利公司“QQ星”、蒙牛公司“未来星”是两个各自旗下独立的、专门针对儿童群体研发的牛奶品牌,在该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蒙牛公司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公司,且伊利公司的涉案产品知名度高、包装装潢显著独特,蒙牛公司与伊利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的激烈竞争关系,蒙牛公司不可能对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知晓,存在攀附恶意。最终,法院认定蒙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海淀区某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蒙牛公司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
蒙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获改判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后判定:蒙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所不当,但结论和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在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予以纠正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自法治日报、北京海淀法院、法制网聚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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